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野草莓運動: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台北現場。謝謝Wenli。


野草莓運動: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野草莓運動」行動聲明

運動緣起

我們是一群憂心臺灣混亂現況與未來發展的大學教授、學生、文化工作者和市民。我們看到了近日來警察不當執法、侵害言論自由,導致合法集會的民眾受傷等事件。我們驚覺事態嚴重—這已經不是維安有否過當的技術問題、更不只是政黨認同選擇的問題,而是暴力化的國家公權,對市民社會的嚴重挑釁和侵犯。我們為此感到擔憂,因此從11/06上午11點開始,聚集在行政院門口抗議。我們在11/07下午四點遭到警方驅離,我們現在改聚集在中正紀念堂,並發起長期抗戰。

反對警方執法過當、侵犯人權與集遊惡法

試舉出近日警方的不當行為: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沒收人民財物,如旗幟、標語。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卻被警方違反行政程序強行帶回警局。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卻被警方制止且強行帶回警局。上揚唱片行事件等。上述個案,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由對人民行使的強制行動,已經嚴重的侵犯憲法、民法等上位法規對於人民基本自由、財產權利的保障。

言論與人身自由的重要性

我們深信自由的重要。試想,假使當年政府動員警力驅散凱達格蘭夜市、驅散紅衫軍,那麼台灣的公民就沒有機會聽取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正是因為他們沒有被驅散,不同的聲音才得以被聽見。人只有曝露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中,才能學習判斷意見的優劣,這是公民社會不可或缺的條件,也說明了言論自由為甚麼可貴。

正因自由如此可貴,憲法明文保障此項自由。位階較低的法律,應該輔助憲法,將之具體實現並定其界限。然而,威權時代、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集會遊行法,卻嚴重危害言論自由。它的許可制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它的禁制區寬免政府機關於民意的挑戰;它授予警察過大的裁量權,竟使警察執法時越俎而代法官之庖。

具體訴求

修改集會遊行法

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法我們有以下幾點具體建議:(1)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3)規定警察執法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處分失職警務人員

有關近日人民與警察的衝突頻傳,我們感到相當心痛。也有人質問我們為什麼不站出來譴責群眾暴力。對此,我們做出以下的回應:我們堅決守護、支持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也堅決反對任何暴力的手段,不論暴力行為來自於人民或者警方。我們從近日發生的許多事件看到,人民的暴力可以由法律來規範,警政單位的公權力卻可能濫用,並擴張成無所節制的暴力,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因此,我們譴責政府與警方擴大解釋法律、不當使用暴力的手段來壓制人民合法表達意見的自由;調查處分相關失職警務人員;警務、國安長官必須下台負責。

馬英九總統道歉

警察執行強制行為時代表的是國家暴力,國家暴力的使用必須以維護人民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為最高優先,不可不慎。但警察單位終究只是執行命令的機器,政府以及執政黨的立場和命令,直接影響一線員警如何執行勤務。我們譴責馬英九政府踐踏我國民主自由的基本立國精神,必須道歉。

發起公民不服從運動

我們是以學生為主體發起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當政府依照違憲的集遊法行使法律或者不當解釋法律時,後續的公權力行使是缺乏正當性的,對於缺乏正當性的公權力,公民有不服從的權利。我們希望所有認同我們訴求的公民、市民來一起參與這場運動,共同要求「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2 則留言:

  1. 想去自由廣場參加靜坐,我老子的意見是:期望聰明的你在台大畢業前得一次全台灣素描和小提琴競賽第一名。我老子的意思是:今天對一個大學生,一技之長比任何理想更重要。聽畢,我再也不想去自由廣場參加靜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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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祝福你老子與,唔,聰明的閣下。

    加油,要得第一名唷——不然就沒有一技之長,也沒有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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