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分析。

你得成為一個冷靜的旁觀者,把它當作一個他者,你才能分析它。當你在它裡面,你沒辦法分析你的樂趣,樂趣是不能自我分析的,一分析就不見了。你分析到的是你的焦慮,焦慮才會自我分析,是的,自我分析要找一個罪惡的根源。


今天大拜拜學到的一段話,非常具有啟發性。希望永遠不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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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6日 星期六

蘇案再審法庭筆記Ⅳ

⊙蘇案再審第四次開庭

⊙'00 12.16

⊙高等法院第一法庭

⊙審判長:葉騰瑞,法官:江國華,法官:黃國忠。

⊙差點被法警唬了。

趕到法院時,幾個熟朋友在法院門口似百無聊賴又似不甘心地站著,遠遠的就看到「不公開」的無聲嘴形。上前一問法警,他說今天審理性侵害的部分,所以不公開。不死心地再追問,「是整個審理過程都不公開嗎?」結果,依舊得到肯定的答案。我開始在心裡問候老天爺。

一面端詳著柯賜海替流浪狗請命/槓上軟趴趴市長的宣傳車,還有那幾隻不知叫宋楚瑜陳水扁還是連戰的狗狗,一面在心裡盤算著附近有哪家咖啡店可以消磨上午的晨光。還好,還好多多來了。

多多顯然對「今天不公開審理」感到同等困惑,所以雖然法警告訴我們「可以進去啦,但是等一下還是會被請出來啦」,還是決定進去瞧一瞧。

結果是——「只有放勘驗錄影帶那一段審理過程不公開」。心裡一面對老天爺感到抱歉,一面轉移對象開始問候法警。

⊙法警在門口耍了這樣的花槍,理所當然的是達不到坐滿的人數,沒辦法開放庭外的閉路電視。匆匆坐定之後,上次激情演出的熱血男子走了進來,他大概是柯賜海吧,我猜。

⊙開庭後,審判長先宣布上次勘驗錄影帶後,發現錄影帶因光線不良/收藏時間過久的因素,畫面變得不清楚,所以調來現場勘驗照片以補錄影帶的不足。高等法院並且作了勘驗錄影帶的的文字摘要。

檢方、辯護律師、被告、被害人代理人開始傳閱/確認勘驗照片和錄影帶文字摘要,坐在旁聽席的我開始感到無聊,向四周打量,大頭還來的不少呢,大約都是找來組成法庭觀察團的吧。

⊙開始勘驗錄影帶,除了「專業人員」,通通被趕出法庭。

在走廊上坐著,看見怜惠,跟她打了招呼。相互認住面孔,也是因為在濟南教會前靜走的緣故吧——我們數次走過人數最稀少的靜走。坐在她身旁的好像是她的小兒子,帶著一把可愛勁爆的傘,怜惠說,每次帶著這把傘出門,都會抓住路人的眼光。

⊙錄影帶放完了,重又開放旁聽。

⊙辯護律師主張:
1. 希望能拷貝勘驗錄影帶。審判長拒絕,說得依調閱證物方式申請後調閱。

2. 認為勘驗錄影帶文字摘要裡沒有「刀痕」的描述,要求補上。原來定三人死罪的自白中,劉秉郎、莊林勳聲稱於輪姦葉盈蘭後為其換穿二件式睡衣,此時葉盈蘭已遇害,故睡衣上應該沒有刀痕。但是勘驗錄影帶顯示葉盈蘭背後有一道像是刀痕的血跡,這樣一來,就有推翻認罪自白的可能性,所以辯護律師強烈主張應該在文字摘要中加入「葉盈蘭背後有一道刀痕」,並詳細描述那道「刀痕」,以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文字摘要(因為法官不太可能再調閱錄影帶)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經與被害者代理人爭論一番後,審判長似乎對冗長的爭辯感到有點不耐煩,只裁示補上「葉盈蘭背後有『疑似刀痕』的血跡」。

⊙檢察官主張:
1. 對於文字摘要中描述兇案現場房間中,地板上有「大量」的血跡的用語,建議改成有「大片」血跡。

2. 建議在不損毀勘驗錄影帶的前提下,製作數位化的拷貝。

⊙被害者代理人主張:
認為葉盈蘭被砍四十二刀,衣服上沒有刀痕,所以與認罪自白符合。質疑葉盈蘭背後那道只是血漬,與辯護律師爭論「疑似刀痕」的描述。

⊙審判長眼看各方對錄影帶文字摘要不滿意的地方無窮無盡,光是彼此對錄影帶內容的「確認」就有不同的意見,更不用提「主張/詮釋」的部分,怕審理過程一再拖長,於是裁示:若認為勘驗錄影帶文字摘要有遺漏的部分,以及有其他的主張,以書面形式表達,休庭之後再遞上狀子。

⊙接著審判長想到還沒詢問被告和被害者家屬是否有意見,就請他們陳述。

⊙蘇建和主張:
希望合議庭能傳(毛髮採集的)鑑識人員到庭作證,審判長表示會斟酌。

⊙吳唐接主張:
今天勘驗的錄影帶所拍攝的並非第一現場,因為救護(消防?)人員已先進入兇案房間(這款粗糙莽撞的辦案手法!),但不清楚現場是否有所更動,也不清楚更動了什麼。審判長表示會斟酌考慮傳當時進入第一現場的救護人員作證。

⊙合議庭上的爭議又回到葉盈蘭背後的血跡。

審判長認為現場勘驗照片十分清楚,錄影帶不清楚的部分可以調閱照片。

辯護律師接著說,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時,其中一個疑點就是質疑葉盈蘭背後有刀痕,與定罪自白不符,當時最高法院聲稱將勘驗照片放大三倍之後,可以肉眼辨識葉盈蘭背後的血跡,認為不是刀痕。但辯護律師曾以此詢問李昌鈺(這「神探」顯然已成神主牌),李昌鈺認為無法以肉眼辨識。於是辯護律師主張傳李昌鈺出庭作證,審判長沒有理會。

⊙經過一陣商量之後,審判長考量需要一整天的充裕時間,傳喚汐止分局刑警、莊林勳弟弟莊柏勳、王文忠到庭作證,進行隔離詢問,於是決定在一月初開庭時傳喚這些證人。而下次開庭則傳喚其餘不需進行隔離詢問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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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1日 星期一

大地震動——921 台北記錄影像輯

導演:陳碩儀,楊力州,曾文珍,吳耀東,蕭菊貞
1999/1捲盤式帶/colour/50mins
紀錄:1999台北電影節
2000紀錄片雙年展


看片子的時候是很掙扎的——起身走人,或倒頭大睡。

非常好奇,這「輯」影像在過去放映時(台北電影節、紀錄片雙年展的第一天),有被問過問題嗎?被問過什麼樣的問題?除了稱它們是垃圾影像,我不知道還能怎麼評價這五部短片(而它們被稱作紀錄片)。

當然,如果進一步去了解這個影像輯的企畫過程,以及所有的 source 都不是剪片的導演們所有,而是台北市政府的蒐證帶、環球的新聞帶,或許就可以比較寬容地看待,這樣的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我想到溫德斯在《里斯本的故事》中問的問題:片中導演為了追求「真實」,將攝影機掛在背後,漫無目的地在街上遊蕩,任鏡頭隨意攝取影像,企圖在不使眼睛(導演的、觀看者的)主導/干預鏡頭的情形下,拍下「真實的影像」,甚至拍攝完後也不看它。但這樣對拍攝主觀的「大拒絕」所得來的「真實」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是一堆影像垃圾。

想過了這一層,再回頭來看這五部片,就不覺得真是一無是處的垃圾——畢竟導演在剪輯的過程中,有意識地選取素材(雖然選到的都大同小異),形構敘事脈絡,在非常有限的環境下,企圖表現特定意念。所以有蕭菊貞以聶魯達詩為字幕的詩化的/有質感的影像,雖然沒有激情的畫面/聲音,看著看著,卻湧起一股非常純粹的落淚衝動。有吳耀東的《revolution 9》這部選用披頭四作品作為標題的影像,結尾處的電視和路面的洞窟構成了有力的反省。

其餘的,就別提了吧,賺吃不易,莫太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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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日 星期六

蘇案再審法庭筆記Ⅲ

⊙蘇案再審第三次開庭

⊙'00 12.02

⊙高等法院第一法庭

⊙審判長:葉騰瑞,法官:江國華,法官:黃國忠。

⊙趕到法院門口已經九點半了,看到一名穿草綠色西裝的男子,拿著兩個標語牌,上面寫著聲援蘇建和的文字,似乎正跟法院門口的警衛僵持著。因為已經遲到了,不及細看,直接就朝法庭走去。

⊙法庭外接的電視沒開,走廊上也見不到攝影記者,雖然之前在門口沒見到SNG車就有了心理準備,卻還是看得心裡一沉——這才是第三次開庭而已啊,媒體就已經失去興致了麼?進了法庭一看,旁聽席只坐滿了三分之二呢,難怪外接電視沒開。

⊙匆匆坐下,審判長正在詢問黃智佳醫師,他是劉秉郎八十九年十月的診斷醫師。黃醫師向審判長表示由於是以證人身份出庭,不是進行劉秉郎的精神鑑定,所以基於醫師與病患間的工作倫理,認為自己的證詞可能會暴露病患隱私。審判長認為只是要了解被告的精神狀況,即使有涉及隱私的部分,在法庭上恐怕也要公開(!),而醫師不必擔心違反工作倫理。

於是黃醫師開始敘述劉秉郎就診的狀況,說他的病情屬於「偽幻覺」,是介於「心影」(?)和「幻覺」之間,也就是會幻聽到鐘聲。另外,也有「關係妄想」、「關係意念」(?)的情況,會覺得有人要對他不利。

審判長詢問劉秉郎在接受診斷時是否意識清醒,溝通無礙。黃醫師說是,但強調是十至二十分鐘的診斷期間,言下之意是不排除劉秉郎在其他時候會有意識不清楚,溝通困難的情形。

⊙接著出現十分ㄅㄧㄤˋ的場面。之前那位穿草綠西裝的男子突然推開法庭的門,怒斥身旁的法警,大聲說:「不要碰我!」,接著用壓倒全場的音量大聲說要入庭旁聽替蘇建和打氣,還模糊的提到他過去在法庭上吃過虧云云,十分熱血,剎時吸引了全場的目光。審判長要他進入法庭安靜坐下,他還是大聲跟法警、審判長爭執(審判長似乎審過熱血男子的案子)。直到最後審判長大叫:「閉嘴!」要法警把熱血男子「請」出法庭,他才一面向法警喊著:「不要碰我,我自己會走。我是自己要走出去的。」一面走出法庭,一場激情演出才落幕。

⊙接著審判長詢問八十九年一月到六月間診斷莊林勳的李仁揮醫師。李醫師提到莊林勳有關係意念(?)和幻聽的情形,「心智狀況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沒辦法和外界溝通。

⊙突然,熱血男子又進入法庭,這一次沒出什麼聲音,只是坐進了旁聽席。

⊙審判長問完後,蘇友辰律師突兀地問李醫師是否有診斷過服用安非他命的患者。原來蘇律師想要李醫師評估王文孝是否有可能受安非他命影響,一個人砍了被害人數十刀。審判長立刻駁回蘇律師的詢問,蘇律師於是提附帶聲請,要求下次開庭時傳喚醫師進行安非他命的作證,審判長說會斟酌。

被害者代理人透過審判長詢問李醫師在最後一次看診時,被告的治療狀況有沒有改善,意識是否清楚,並且詢問李醫師「被告是不是重症」。李醫師答得很謹慎,對於三個問題都說「不一定」,表示要進行精神鑑定才能回答。

⊙作證進行到這個階段,醫師、辯護律師、被害者代理人在問答間似乎作了詭異的角色互換。按理來說,在法庭上的證詞應該守住分際,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不能隨便「推想」或「延伸」,這樣的原則法律人應該十分清楚。

然而辯護律師、被害者代理人竟然完全沒有掌握分際,一方離題詢問(安非他命的部分),一方完全漠視醫師並不是來做精神鑑定,只是為數個月前的診斷作證,頻頻要醫師判斷被告(現在的)精神狀況是不是正常,病況輕不輕微。

反而是非法律專業的醫師謹慎地守住原則,他們都強調對被告病情的判斷只在於當時診斷的數十分鐘之內,不能推及現在的精神狀況,甚至不能保證當時的溝通無礙在長時間問答之後是否會有變化。而且還一再提醒法庭上的律師,如果要對被告的精神狀況作確定的回答,應該申請精神鑑定。

⊙接著審判長對診斷莊林勳的廖定烈醫師作了類似的詢問,廖醫師跟前兩個醫師一樣,回答蠻謹慎的,對於審判長一些過於簡化的詢問(嚴不嚴重、溝通有沒有困難、有沒有達到心神喪失精神耗弱),都表示精神醫學上對病況的敘述與一般人的認定不同,而且不能過於簡化的回答,會造成誤解。

審判長詢問完證人後,被害者代理人林憲同律師開始了搞笑演出。他出示由司改會網站印出來的莊林勳和劉秉郎八十六年三月五、十二日在台北看守所寫的文章,要問廖醫師:「三年前寫得出這樣文章的人,是否會在三年後罹患精神疾病(!)」。

這個問題之愚蠢,真是讓人不敢相信是從律師口中問出來的。姑不論史上有多少(被判定)精神異常的人寫出動人鉅作,或是有精彩的藝術創作,一個人三年前的任何「正常」的作為,根本不能用來推斷三年後精神狀況,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就像一個行走正常的人在一個月後可能會扭傷腳踝,也可能不會。

於是,整個旁聽席立刻議論紛紛。絕的是,審判長似乎也沒有反對這個低能的問題,而要莊林勳確認那篇文章。莊林勳低著頭看文章,像是逐字逐句的讀,直到數分鐘後,才點頭說是他寫的,而審判長要他再確認時,莊林勳又表示「不記得了」。

這時林律師即揚言若文章不是被告寫的,要告司改會偽造文書。這舉動馬上引起旁聽席一陣笑聲,林律師還十分認真的向著旁聽席說:「不要笑,這沒什麼好笑的,真的,我會告他們(司改會)偽造文書。」可惜沒得到共鳴,反而又揚起新的一波笑聲。

審判長詢問劉秉郎,他像是沒什麼細看,很快就確認了文章是他寫的。

⊙一陣混亂後,合議庭讓被告查驗看守所保管的被告的個人物品(?),似乎有物品遺失,於是審判長裁定再進行調查。

⊙審判長接著詢問被害人家屬,領回證物還在不在。吳唐接說領回證物(女用皮包、二十四元硬幣等)因為怕觸景傷情,已經丟掉了。

⊙一個上午轉瞬即過,審判長裁定休息五分鐘。這個時候旁聽席已經擠滿了,大家都是遲到而陸陸續續進來,但合議庭似乎沒有注意到,還是沒有打開法庭外接電視。

⊙趁著休息時間,蘇建和在法警戒護下向走廊另一端的廁所走去,穿草綠西裝的熱血男子正巧在走廊上和法警抬槓,一看到蘇建和走來就替他打氣,喊了聲「建和加油!」

⊙繼續開庭。法庭工作人員把一具一人高的方形櫃子推到記者席與旁聽席中間,大家以為要放命案現場蒐證錄影帶,於是都往前靠,在方形櫃子兩旁或站或蹲。直到工作人員說:「是放錄音帶,不是錄影帶啦。」才都訕訕的坐回旁聽席。

⊙之所以要勘驗原承辦檢察官崔紀鎮在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提訊蘇建和的錄音帶,是因為有一段訊問筆錄上只有兩句話,蘇建和說不只,而且當時有向檢察官提及被刑求,但筆錄上並沒有記載。

⊙以下是放錄音帶時我速記下的內容,因為只放了兩次,而且很多地方不清楚,所以可能會有蠻多錯誤的。 ^^;; 請有旁聽的朋友指正,幫忙補充。

「……」

「你聽了,還有什麼想法?」

「……」(一陣長的沈默)

(咳嗽聲)

(這時錄音帶轉速變了,好像是變慢。總之,轉速有一段不連續。)

(響亮的不明的扣扣聲)

(此時開始神秘的一六九秒,錄音帶像被消磁或是麥克風被蓋住,一般錄音時會有的環境雜音消失了,音量雖然已經調到底,卻非常小聲,而且有空遠的感覺,但隱約可以聽到說話聲音。)

「我就送他回家,去基隆後,就沒有再見到他了。」

(匡噹一聲)

「開山刀有沒有給你處理啊?」

「我送他回家後,就再也沒有見到他了。我真的,我沒有拿到他任何東西……」

(已經模糊的對話聲音似乎又被「消音」了一段)

「……我沒有辦法,他一直逼我,就真的沒有做……」

(結束)


⊙辯護律師的意見(呃,綜合列出,我忘了個別是誰說的了。)
01. 筆錄只有四行,與錄音帶內容不一致。筆錄記載訊問時間五分多鐘,但錄音帶時間只有一六九秒,約兩分多鐘,有兩分十一秒消失了。

02. 錄音帶中提及被逼,而且否認犯案,但訊問筆錄沒有記載。

03. 錄音帶內容無法辨識,原因何在?!請求調查。

04. 要求合議庭傳訊檢察官崔紀鎮、書記官李瑩芳及當時在場的律師傅雲欽。

05. 錄音帶中有當天行蹤交代,但筆錄中沒有紀錄。

06. 檢察官的訊問態度顯然已先入為主,沒有讓蘇建和充分自由陳述。

07. 請求科學鑑定/還原錄音帶。

08. 要求合議庭公開播放其餘的訊問錄音帶。

09. 訊問的內容前後有所遺漏,有時有答句卻無問句,似乎錄音過程中有關機的情形。

10. 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未留意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11. 蘇建和當時(八十年)的行蹤交代與今日是一致的!

⊙蘇建和的意見
01. 訊問不只五分鐘,約十分鐘。

02. 當時在場律師請檢察官詢問蘇建和是否被刑求,書記官生氣地說被打不代表被刑求。(!)

⊙被害者代理人的意見
01. 錄音時間不符是合理的,筆錄上記錄的時間雖是五分多鐘,並不表示都是在訊問,「少掉兩分多鐘」是合理的,(他還自以為幽默的加了句)「這麼短的時間,用來刑求絕對不夠。」

02. 蘇建和在訊問過程中都用「他」,要確認每個「他」各指的是誰。

⊙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說錄影帶「內容血腥」,「違反善良風俗」,所以不給看。除了被告、辯護律師、被害者家屬、被害者代理人、檢察官、「受過專業訓練的」記者(!)、法官,大家都被趕出法庭,連實習律師都不例外。

⊙所以我就走了,沒有留下來聽兩造律師和檢察官看完錄影帶後的意見陳述。

⊙今天開庭的情況,檢察官好像是來當陪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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