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權的介面。
⊙法律與人權的介面(Interface between Law and Human Rights)
⊙'01 05.26
⊙台北律師公會
⊙Kofi Kumado,柯飛‧庫馬多教授是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ICJ)的主席,來自迦納(Ghana)。
⊙他先介紹了 ICJ 這樣一個團體,他說,ICJ 是一個法律人的團體,不是一個人權團體(a body of jurist, not a human right org.)。我原來以為我聽錯了,因為翻譯的廖福特博士譯成「是一個法律人的團體,不只是(not only)一個人權團體」。這個團體的會員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比較正式(?)的,具有投票權可以議決委員會事務的,是一個國家(或區域)的代表律師團體,這類的律師團體大概就是 ICJ 在當地的分支機構或協合團體;另一種會員屬於個人會員,像是一般的律師、法官、學者。另外他也提到,推動廢除死刑是 ICJ 一個主要的工作項目。
⊙講稿我手上有啦,但還是略了吧,打字是痛苦的,畢竟。
⊙提問時間。
Q:演講中提到法律是人權的標準,那對於法治不完備或是人權觀念不普及的國家,像台灣,還能仰仗法律保障人權嗎?
A:庫馬多先生很驚訝台灣的法律環境還沒有達到人權標準,他說,律師都在睡覺嗎?要再努力一點!
Q:人權是普同價值的說法,與文化相對性的概念會發生衝突,這之間的界限要怎麼去調整?
A:我們有時會被混淆,但監督/實踐人權的機制或有不同,但是人權的內涵/實質應是一致的。他說,譬如歐洲人用刀叉吃東西,你們用筷子,而我們用手,但吃的同是食物,這點是一致的。
Q;能不能提供NGO在司法改革上的可能性/可行策略/經驗?
A:庫馬多先生再一次將 ICJ 定影成律師人團體,而不是人權團體。ICJ 一般都是與律師團體或政府接觸,主要關注的是司法體系、維持法律人的獨立性、以及(人權的)基本建設。至於其餘的部分 ICJ 會轉介給其他適合的國際團體。
在與團體合作的情形,ICJ會視合作對象而有不同的應對方式。
一種是團體或個人加入成為合作/個人會員,這比較沒有問題。
如果是團體希望成為分支機構,ICJ 會比較謹慎,要求團體的成立宗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一般來說,比較會接受律師團體成為當地的分支機構,而不是一般的NGO。
如果要求合作的對象是國家,ICJ 就會更謹慎,因為擔心成為背書的橡皮圖章。一般會先進行訪問、觀察,然後做成報告或改革的藍圖,提供該國家做為參考。另外也會進行培訓的合作。他舉了個例子,ICJ 曾不顧中國的反對,到西藏觀察人權狀況,之後並做成報告。而那份報告在聯合國造成很大的影響,再版了三次。
Q:陳定南希望在三年內廢除死刑,ICJ 是不是能發表一些意見?(公視記者問的)
A:庫馬多先生蠻謹慎的,他說,ICJ 歡迎各種關於廢除死刑的主張。他認為廢除死刑是件不容易的事,因為必須說服人民,而人習慣以牙還牙,而不是以德報怨。庫馬多先生說他都沒看到報紙討論這件事,討論太少了,應該要多一點,甚至政府應該要強制(enforce)各式各樣的人都來發表對於廢除死刑的意見。另外,他建議台灣政府可以先從批准人權法案(?)開始。